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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县庄户剧团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Jul 23, 2020 |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县群众文化,丰富群众生活,充分发挥庄户剧团在和谐商河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庄户剧团是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在本县发起经县群文中心批准设立的、在县文化和旅游局确认和备案的,经常进行演出活动的团队。

第三条  庄户剧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宣传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注重社会效益,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文艺方针。

第四条  庄户剧团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工作,顾全大局,服从当地党委、政府和县文化部门领导。

第五条  庄户剧团日常由各镇(街)文化站负责管理,县群文中心负责全县庄户剧团业务指导,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监管、考核。

第二章  团队成立

第六条  成立庄户剧团按照自愿申请、县群文中心审核登记、县文化和旅游局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申请成立庄户剧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团队建制稳定,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有相对固定的排练(创作、展示)场地,具有独立开展演出活动的设备;

2.团队成员相对固定,人数一般在15人以上,并有团长、副团长、会计各1名(团长、副团长、会计不得为3代内亲属);

3.团队具有一定的演出水准,具有年创作或移植2台以上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的能力,并能定期组织排练,常年开展活动。

第八条  申请者须填写《商河县庄户剧团(成立/变更)申请表》和持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所在镇(街)文化站提出申请,镇(街)文化站上报县群文中心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设立并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  庄户剧团成立后,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团队达不到成立基本条件,且短期内难以通过补充调整恢复或有效改善的,经县群文中心和所在镇(街)文化站认定予以解散并撤销登记,并报县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未登记备案的团队,不列入庄户剧团评比奖励、扶持补助的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镇(街)文化站是庄户剧团的管理责任部门,对其所属庄户剧团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培训、扶持和服务。

第十二条  县群文中心对庄户剧团实行业务指导,帮助业余团队培训辅导文艺骨干,指导排练节目。庄户剧团必须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辅导,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庄户剧团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台账资料齐全,对团队内部人员、活动、设施设备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庄户剧团要建立健全团队人员进出审批机制,确保团队成员及整体业务水平相对稳定。任何团队成员进入、退出团队应当提前1周向团长提出申请;团长、副团长、会计更换需提前1周向县群文中心和镇(街)文化站提出申请并报《商河县庄户剧团(成立/变更)申请表》。任何成员不得同时加入两个及两个以上庄户剧团。

第十五条  庄户剧团要积极参加县文化和旅游局或镇(街)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类活动,每年拒绝参与活动2次及以上的庄户剧团视为自动退出,由镇(街)文化站上报县群文中心统一撤销备案。

第十六条  庄户剧团禁止开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或有损国家荣誉的活动,禁止传播淫秽色情、邪教迷信以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其他任何影响社会和谐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经发现,由镇(街)文化站上报县群文中心统一撤销备案。

第十七条  庄户剧团活动经费包括承担县文化和旅游局安排的惠民演出补助、商业演出费用和自筹等,对经费要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庄户剧团必须配备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热心公益性群众文化事业的庄户剧团负责人,担负全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指导。剧团团长、副团长、会计由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县群文中心负责人和当地镇(街)文化站负责人列席选举大会。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庄户剧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支持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2.具备一定的艺术素养;

3.一般成员需符合年龄18至65周岁,团长、副团长、会计需符合年龄25至70周岁;

4.60周岁及以上演员须提供2个月内的县级及以上专业医院、查体机构出具的查体健康证明;

5.无任何违法记录;

6.无心脑血管、传染性疾病等;

7.没有参加邪教、非法组织等;

8.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等;

9.国家、省、市获奖和专业艺术院校毕业者,优先录用。

第二十条  庄户剧团须与所有演员签订安全协议、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一条  庄户剧团成员须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团队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艺术修养,增强文艺表演能力。

第二十二条  庄户剧团成员必须遵守团队规章制度,关心团队建设,维护团队形象。

第五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供给庄户剧团演出所需的音响、灯光、舞台等有关设备,所有设备所有权为县文化和旅游局,庄户剧团只有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自演出设备交付庄户剧团之日起,所有设备的保管、维护、检修等事项及费用均由庄户剧团负责,所有设备不得丢失;如有丢失,由庄户剧团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如庄户剧团不服从县文化和旅游局安排或拒绝承担县文化和旅游安排的演出任务,县文化和旅游局有权收回所有设备。

第六章  团队活动

第二十六条  庄户剧团应当主动面向当地群众、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各类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倡导文明风尚,促进和谐建设。

第二十七条  庄户剧团活动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每年参加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活动或参加县(含县级)以上活动不少于4次,参加培训、排练的年活动日在50天以上,全年演出20场以上。

第二十八条  庄户剧团每次活动要提前一周以手机短信(或微信)形式报当地镇(街)文化站负责人,当地镇(街)文化站负责人应及时将信息报县群文中心负责人。每次活动情况要做好记录,做好图片、影像资料录制、保存,并填写《商河县     年文化活动统计表》及附相关证明材料,当月底上报镇(街)文化站,镇(街)文化站于每月10日前统计前1个月各庄户剧团活动,将《商河县      年文化活动统计表》上报县群文中心。全年汇总报表须在次年1月10日前报送。

第二十九条  庄户剧团每场文化惠民演出须不低于120分钟、节目不少于12个,并提供演出照片(不小于1MB),并及时更新节目,保证演出质量、节目健康向上。

第三十条  庄户剧团承担县文化和旅游局安排的文化惠民演出活动需具备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资质。

第三十一条  庄户剧团在承担县文化和旅游局安排的文化惠民演出活动期间和途中,需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若发生安全等问题由各庄户剧团全权负责。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演出(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不便等),需分别向各镇(街)文化站和县群文中心汇报。

第三十二条  镇(街)文化站要做好对庄户剧团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确保演出顺畅、节目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确保居民(村民)日常生活不受干扰。

第三十三条  庄户剧团活动应坚持政府安排的文化惠民演出为主,开展民间交流等活动不得与当地党委政府、县文化和旅游局安排活动相冲突。

第三十四条  庄户剧团活动要注重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鼓励庄户剧团自主、创新地开展各类活动,多出有特色、有影响的优秀作品,积极参加上级文化部门举办的赛事和活动,为推动和弘扬本县文化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章  经费补助

第三十五条  为支持庄户剧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对承担县文化和旅游局安排的文化惠民演出的庄户剧团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三十六条  经费补助发放情况:

1.县文化和旅游局评审小组对庄户剧团完成文化惠民演出场次、节目质量情况进行评审,合格给予每场2000元的经费补助。

2.经费补助由县文化和旅游局下拨各镇(街)文化站,由各镇(街)文化站根据演出效果审定后,在收到经费之日后1个月内向各庄户剧团拨付专项演出补助,镇(街)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拖延、截留、挪用。

3.鼓励镇(街)政府拿出资金用于支持文化活动,县文化和旅游局拨付的专项演出补助,各镇(街)文化站有权根据演出实际效果,确定给庄户剧团的拨付数额,每场不得低于1800元。

第三十七条  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庄户剧团演员补助费、组织创作、培训、排练、演出以及相关设备器材的添置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该补助经费。县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将组织人员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起施行,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商河县庄户剧团(成立/变更)申请表》

2、《商河县      年文化活动统计表》

3、《商河县庄户剧团撤销备案表》

二〇一九年七月   

附件1

商河县庄户剧团(成立/变更)申请表

年      月      日

庄户剧团名称


庄户剧团地点


庄户剧团人数


活动内容


团长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副团长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会计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演出设备明细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金额


































成员信息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可扩展)

文化站意见

文化站长:                

县文化和旅游局意见

(用章)

审核人:                

本表一式两份,县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文化站分别留存。

附件2

商河县             年文化活动统计表

演出时间


演出地点


演出团体


观众人数


演出内容

(附节目单)

县文化和旅游局(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镇(街)党委政府(盖章)

文化站长(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盖章)

村委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此处贴照片)








本表一式两份,县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文化站分别留存。

附件3

商河县庄户剧团撤销备案表

年      月      日

庄户剧团名称


庄户剧团地点


庄户剧团人数


团长姓名


副团长姓名


会计姓名


撤销原因


文化站意见

文化站长:

文化和旅游局意见

(用章)

审核人:          

本表一式两份,县文化和旅游局、各镇(街)文化站分别留存。